(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阴市华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市华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103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江阴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江阴国土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逸,江阴国土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江阴市华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杨树里59号。法定代表人赵秋娟,华杰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华杰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江阴国土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澄土监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杰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05年开始陆续占用华士镇华士村3.06亩集体土地建设废品回收站,现已建成。该宗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华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华杰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6亩集体土地;2、限期30日内自行拆(清)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06亩(203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30555元。同月18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华杰公司,华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于同月25日缴纳了30555元罚款,其余义务未按期履行。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华杰公司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华杰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江阴国土局向本院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