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聂飞飞与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聂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陈璋,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宫霞,系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聂飞飞,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30日送达的粤穗天交罚(2015)TH201412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穗天交罚(2015)TH201412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