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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南康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与高树德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尤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利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树德,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河南康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树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康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高树德工资1842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高树德保证金1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高树德经济补偿金24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