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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兆峰,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原告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0元,退返原告385.00元。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