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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明月与周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张明月,周立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张明月,居民。被告周立民,居民。原告张明月与被告周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月、被告周立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月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3日与被告周立民在洋河新城教堂做油漆装潢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工人工资,尚欠原告工人工资60000元,故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立民辩称:借条确系被告本人所写��被告确实尚欠原告工人工资60000元,但由于被告在其他项目上的工程款没有结清,所以被告暂无力偿还尚欠原告的60000元工资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洋河新城教堂进行油漆装潢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工人工资40000元,尚有60000元工人工资未支付,因而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明月工资款(陆万元正)(¥60000元),2015.3.29,周立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张明月为被告周立民提供劳务,周立民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其对欠条中载明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立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明月工资6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立民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铭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