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粉连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