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8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月华与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月华,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858-3号申请执行人陈月华。被执行人陈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月华与被执行人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温永执民字第858-1号裁定书冻结了陈国平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11689股,并依法公开拍卖。2015年10月20日拍卖结果为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陈月华与被执行人陈国平就该股金达成变卖协议,双方同意将上述股金以427800元(高于保留价)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潘锦雷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国平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11689股以427800元的价格变卖给潘锦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股金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潘锦雷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三、买受人潘锦雷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上述股权的原相关权属凭证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宣告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谦代理审判员 王 伦代理审判员 翁金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晓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