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李金凤、赵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李金凤,赵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76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金,职务行长。被告李金凤。被告赵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李金凤、赵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金凤、赵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李金凤、赵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34元,减半收取95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