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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雷积锋与尤兴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雷积锋,男,1972年1月4日出生,畲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尤兴鑫,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雷积锋与被执行人尤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963.8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尤兴鑫电话拒接,避而不见;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罗源县国土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使用登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5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