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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二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苏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赵某某,女,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郑玉香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