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苏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赵某某,女,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郑玉香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