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玉贵与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贵,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贵,男,1986年12月18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勇,该煤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5)6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陈玉贵申请执行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玉贵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26882.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31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龙广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