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68号原告范某某被告刘某某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慧、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并订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范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