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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建庆与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98号原告:王建庆,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磊,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开秀,经理。被告:张丽华,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被告:窦建国,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被告:杨文明,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庆诉被告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窦建国、张丽华、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庆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王建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智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