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力玲与戴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玲,戴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力玲。被告戴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力玲诉被告戴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玲撤回对被告戴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力玲负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雨濛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