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支公司与段世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支公司,段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70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80号。代表人:侯德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世忠,系“南海966”船舶所有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世忠发生通海水域货物运输代位求偿纠纷,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段世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价值647863.35元的“南海966”船舶保险赔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支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支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段世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价值647863.35元的“南海966”船舶保险赔款;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支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