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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舒云娇与刘德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舒云娇,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刘德兰,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云娇与被告刘德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云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舒云娇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