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孔令强与陈志强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强,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强,男,出生于1962年8月28日,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1952年1月2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上列当事人因退伙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2)磴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账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