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江西中捷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钢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钢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中捷厨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钢基进出口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捷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黄书忠。上诉人上海钢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中捷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5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采购合同约���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故德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兴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对江西中捷厨卫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