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建行寿宁支行与爱迪胜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寿宁县爱迪胜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雄,苏杨珍,陈水盛,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住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82号。负责人周忠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昌武,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寿宁县爱迪胜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法定代表人:陈水盛,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雄,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苏杨珍,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水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与寿宁县爱迪胜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雄、苏杨珍、陈水盛、陈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寿宁县爱迪胜电机设备有限公司、陈雄、苏杨珍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