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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柳泽军与李妙起、张美华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泽军,李妙起,张美华,胡激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938号申请执行人:柳泽军。被执行人:李妙起。被执行人:张美华。被执行人:胡激扬。申请执行人柳泽军与被执行人李妙起、张美华、胡激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制作的(2015)浙金商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9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长 李昌林审 判 长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