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404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重庆江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西仪公司,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404号附1号原告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革,董事长。被告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辛平,董事长。被告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康泽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4元,减半收取6487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9507元。由原告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梅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