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广利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永军、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廷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利天盈投资有限公司,李永军,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廷全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535-1号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广利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叶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芳,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姣,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永军,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郑园,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第三人):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廷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第三人):周廷全,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军企公司、周廷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军企公司、周廷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汶宏,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广利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永军、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企公司)(反诉第三人)、周廷全(反诉第三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国亮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