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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黄汉思、韦小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炳仁,黄汉思,韦小吉,潘乃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韦炳仁。被执行人黄汉思。被执行人韦小吉。被执行人潘乃皇。本院在执行韦炳仁与被执行人黄汉思、韦小吉、潘乃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审 判 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