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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彭某某,女,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徐某某,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翠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