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岭与方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岭,方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姜岭,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方先兵,农民。申请执行人姜岭与被执行人方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岭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