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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施莲芳与马二思麻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莲芳,马二思麻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施莲芳,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马二思麻乃,男,回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原告施莲芳与被告马二思麻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施莲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施莲芳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翠花执行员  邸泽庆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奥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