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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与冯健国、李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56829167-2。地址:德庆县。主要负责人李健良,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冯健国,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9。被执行人:李德清,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410。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健国、李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德清的银行存款2986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