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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钟香与被执行人王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钟香,王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姜钟香,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世伟,男,住同江市。原告姜钟香诉被告王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3)同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世伟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8882元,诉讼费520元,公告费640元。判决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3月10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钟香与被执行人王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执字第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红伟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