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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黄吉兰。被执行人: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法定代表人:周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出具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154万元,并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25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