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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中敢与被执行人安徽伽宝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79-3号申请执行人:包中敢被执行人:安徽伽宝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芳萍,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耿XX第三人:周芳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中敢与被执行人安徽伽宝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伽宝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5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对被执行人安徽伽宝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5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伽宝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5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