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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谭某某,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