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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与田树红、田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田树红,田树光,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02-1号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姜金祥,任经理被告田树红。被告田树光。被告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树红、田树光、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在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的货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在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的货款25519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力二0一五年八月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