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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黄培君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黄培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015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其诉佛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起诉称:其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复查意见,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佛山市人民政府经核查后,作出佛信核复字(2014)046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复核意见书》,其对该意见书不服。因此,起诉人起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信核复字(2014)046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复核意见书》并重新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起诉人对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复核意见书》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培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