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顺友与被告秦成、陈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于顺友。被告秦成。被告陈树翠。原告于顺友诉被告秦成、陈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顺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成、陈树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顺友诉称:2010年10月11日,被告秦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因被告秦成与被告陈树翠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秦成、陈树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000元,合计48000元。被告秦成、陈树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成、陈树翠系夫妻关系。被告秦成因家庭建房需要,于2010年10月11日向原告于顺友借款30000元。后该借款经原告于顺友多次催要,两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秦成向原告于顺友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该借款月利率为3%,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该债务形成于被告秦成、陈树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为被告秦成、陈树翠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被告秦成、陈树翠应共同偿还原告于顺友借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成、陈树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于顺友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顺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秦成、陈树翠共同负担(原告于顺友已经预交,被告秦成、陈树翠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于顺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银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