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裴芳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建站百科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裴芳,建站百科
案由
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芳,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建站百科。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科创大厦10楼。网站负责人:冯小磊,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幸福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芳以及原审被告建站百科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同时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本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裴芳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作为被侵权人裴芳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青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