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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曾佑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佑全,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236号申请人曾佑全,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市场街7号-3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20985071-9。法定代表人周孔学。被申请人王建,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曾佑全与被申请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曾佑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