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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54号原告:石某,女,1988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石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