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65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逄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