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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绪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89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琳,该公司职工。被告:周绪权,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辛本玉,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李茂平,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周加玉,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绪权、辛本玉、李茂平、周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贵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