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汪学江与王时文、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学江,王时文,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7号原告:汪学江,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时文,男,1960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程桂兰,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王时文之妻。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学江与被告王时文、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学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时文无法联系,汪学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学江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学江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