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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松山区威远塑钢玻璃门窗厂与尹凤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威远塑钢玻璃门窗厂,尹凤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7158号原告松山区威远塑钢玻璃门窗厂,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小区。经营者徐海文,男,5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衡世杰,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凤桐,男,34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松山区威远塑钢玻璃门窗厂诉被告尹凤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山区威远塑钢玻璃门窗厂的委托代理人衡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凤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2015年6月20日在原告处购买玻璃及胶带,累计欠原告货款666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二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66600元。被告尹凤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二枚,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66600元。原告所举证据系原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6日、2015年6月20日在原告处购买玻璃及胶条,欠原告货款666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二枚。此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凤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松山区威远塑钢玻璃门窗厂货款6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由被告尹凤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