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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慧强与刘根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马慧强,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刘根保,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强诉被告刘根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慧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慧凤陪审员  连书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