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守海撤回异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海,王英毓,袁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王守海,男,汉族,镍业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英毓,女,汉族,国美电器职员。被执行人:袁世军,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王守海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守海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