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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守海撤回异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海,王英毓,袁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王守海,男,汉族,镍业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英毓,女,汉族,国美电器职员。被执行人:袁世军,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王守海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守海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