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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城全与朱永强、呼伦贝尔市大龙汽车运输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全,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朱永强,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大龙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黄峰,职务队长。武城全诉朱永强、呼伦贝尔市大龙汽车运输队健康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城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66895.26元,案件受理费1267元,共计68162.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城全与被执行人朱永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永强于2015年1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5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权利。执行费922元被执行人朱永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海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