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姜连智与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共计133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某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宏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