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马庆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苟学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倩,女,生于1992年5月26日,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马庆东,男,生于1990年6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码3701231990062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马庆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