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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丽莉与范伟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丽莉,范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徐丽莉。被执行人范伟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范伟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范伟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105,000元,执行费1,4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范伟勤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伟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