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芦燕与刘兆华、李加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芦燕,职工。被执行人刘兆华,职工。被执行人李加义,职工。被执行人惠民县众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武定府路531号。法定代表人李加义。申请执行人芦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兆华、李加义、惠民县众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芦燕申请,我院执行局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作双方工作,芦燕与刘兆华达成和解协议,在刘兆华偿还一半案款后,芦燕同意放弃对刘兆华的追偿权利,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加义的工资,申请人芦燕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芦燕释法明理后,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4)惠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