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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荣健与林军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健,林军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19号原告黄荣健,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9,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军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50,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健诉被告林军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健于2015年10月2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健自愿撤回对被告林军源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荣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远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