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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红波与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波,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93-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波。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红波与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8376.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辉校对责任人:黄五一打印责任人:邓辉 来源: